《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该条规定了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突出是证监会审核发行人是否具备上市条件的一个重要指标。主营业务是发行人主要从事的业务,是发行人的优势所在、效益来源所在。现代公司治理理论通说认为,公司应当有明确的业务定位,经营范围不应多元化,且应成为其所属行业细分领域的龙头企业。况且,由于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盲目开展多元化经营,业务范围过于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暂行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