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美国外资券商市场准入制度
 

美国外资券商市场准入制度


 


一、美国券商的法律形态


券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加者,以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经纪业务或证券承销业务为自己的特殊经营领域。证券商的法律形态是以法律形式确定证券从业者的产权状态、组织结构形式及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如果证券商是自然人,则该自然人拥有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财产所有权,并以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如果证券商是合伙形式,证券商的财产归合伙各方共有,以其对外承担责任,同时合伙各方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证券商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则以法人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美国券商的法律形态比较全面,包含自然人、合伙、公司等所有形式。


 


二、美国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


美国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法规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等。


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为全国统一管理证券经营活动的最高管理机构。同时,成立“联邦交易所”和“全国证券交易协会”,分别对证券交易所和场外证券业进行管理。


 


三、外资券商在美国的注册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外资券商的注册要求


美国对券商准入采取的是注册制,只要申请者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监管机构就允许其注册为证券商,即可经营证券业务。美国《1934 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任何经纪商或自营商就任何证券进行交易或诱使或试图诱使买卖,除非该经纪商或自营商依法注册,否则皆为非法。


美国对外资券商的准入要求与对国内券商的要求基本一致,只是对符合某些条件的外资券商给予免去注册的优惠条件。美国对券商市场准入的注册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净资本额的要求。sec要求券商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足够的流动资产,以便经营出现问题时满足客户的清偿需要。券商必须根据他们经营证券品种的不同按一定比率来保持一个最小的净资本水平。例如:有客户开立账户的券商一般需保持净资产水平在25万美元或总借记额2%中的最大值,而无客户开立账户的券商的净资本水平要求就小得多。(2)对从业人员资格的要求。美国对券商的从业人员有一系列的资格约束条件,包括必须通过sro证券资格考试等。很多证券从业人员都参加更加综合的“series 7”考试,如果从业人员涉及特定种类的证券如市政债券、期权交易等,可能还需要参加专门针对这些领域的考试。证券公司内部的不同人员都必须通过一定的资格认证考试,不管是内部管理人员还是负责专门接收客户交易指令的助理交易员,在上岗之前都必须参加专门的考试,而且这些专门的考试都以通过“series 7”考试为前提。(3)对券商风险防范能力和客户利益保障措施的要求。sec要求券商建立防范风险的内控制度,并采取措施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和妥善管理客户托管给券商的各种证券。sec对于券商还有其他一些要求,如:保存全面准确的台帐和交易记录、对客户的私人金融信息保密、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积极参与反洗钱等。


券商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sec的要求提供全面、真实和准确的信息。如果sec发现申请有下列三种不适法情况,可以拒绝注册:(1)申请资料不完整;(2)申请者不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道德和精神水准。判断标准是先前有无证券犯罪,被发禁止令、吊销资格,申请者有无从事非诚信或道德证券交易活动;(3)申请者不具备从业资格。包括申请者的职业培训、经验、证券交易知识等。


(二)外资券商注册的审批程序


外资券商在正式开展业务前必须完成以下注册和审批程序:


1、注册成为一个或多个自律性组织(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s, sro)的会员。


在向sec提出注册申请之前,券商必须首先注册为一个或多个自律性组织的会员。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nasd)和注册的全国证券交易所(a registered national securities exchange)都属于sro组织,sro协助sec监管券商的活动。如果券商将其活动局限于某个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中,就必须注册成为该交易所的会员。如果券商的交易活动并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固定的全国性交易所,那么券商就必须注册成为nasd的成员。一个既从事场内交易也从事场外交易的券商可能需要同时注册成为多个交易所和nasd的会员。另外,从事市政证券交易的券商还必须遵守市政证券规则制定理事会(the municipal securities rulemaking board,msrb)的规定。msrb也是一种自律性组织,监管市政证券的交易并制定相应规章,但与其他的自律性组织也有区别。msrb并不审查券商的活动是否符合其规章的规定,而将这种一致性的审查交由nasd、sec以及联邦银行监管机构(专门对银行)来执行。


2、注册成为证券投资人保护协会(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sipc) 的会员。


每一个注册的券商还必须成为sipc的会员,并向sipc缴纳年费。sipc保证其会员客户在破产清算时能收回他们的资金和证券,对每个会员客户保险的上限是50万美元,对现金的清偿上限只有10万美元。如果券商的主营业务在美国之外进行,或其业务不包括承销投资公司股票、经营各种养老金或保险,那么该券商不需注册成为sipc会员。


3、满足州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要求。


除了向sec注册,券商可能还要向州证券监管机构注册,不同州对券商注册的要求不同,具体注册要求可以参见北美证券管理者协会(the north american securities administrators association inc.,nasaa)的网站。


4、券商从业人员已经通过相关的资格认证考试,满足sec规定的资格要求。


5、向sec提交注册申请(按bd表的格式,表主要包含券商、负责人、董事和员工的背景和其他信息,见sec网站www.sec.gov),等待sec对其注册申请的最终审批。


sec对注册不收取费用,但是自律协会和州政府可能会对注册收取费用。sec的审批时限为45天,到达时限后,sec可以通过注册申请或者推迟券商的注册申请。在sec注册之前,券商需要首先成为sro的成员或在州证券监管机构注册。券商除了要遵守联邦法律和sec法规之外,还需遵守相关的sro和州法规的要求。sro没有固定的审批时限,各州审批时间长短可能也与sec不同,所以券商在申请注册之前,必须充分考虑联邦、州和sro这一系列注册所需要的时间。


(三)可以免除注册的外资券商


sec对外资券商国际交易行为的注册要求是按照地域的界限来判定的,只要在美国境内操作的外资券商,就算他们仅对美国之外的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其从事或企图从事证券交易活动都必须向sec注册。但满足某些条件的外资券商可以不经注册而直接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外资券商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免除注册的要求:


1、在没有诱使的情况下,美国个人投资者要求外资券商提供证券交易的服务。


2、给美国的机构投资者提供研究报告,并且机构投资者要求外资券商提供研究报告中提到的证券品种的交易服务(外资券商的研究报告不能建议该外资券商为任意证券的经纪商,外资券商也不能主动与这些机构投资者进行联系要求机构投资者按照研究报告的要求行动,外资券商更不能诱使或企图诱使机构投资者购买或销售某种证券)。


3、通过一个已经注册的券商向美国机构投资者提供买卖证券的服务。这个作为中介的注册券商必须确认该外资券商满足sec条款规定的资格,没有触犯任何法律规定,也没有涉嫌造假或隐瞒。作为中介的注册券商还必须完成外资券商规定的交易,保管和管理外资券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保留有关交易的台帐和记录。注册券商不能介入外资券商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交易决定,并在美国机构投资者要求时,向其提供外资券商的证明和资料。


4、通过非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美洲国家间发展银行(the 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国际复兴开发银行(the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以及他们的代理机构、附属机构和养老基金等向美国国内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服务。


另外,仅在一州之内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外资券商可以不在sec注册(如果交易市政或政府证券则要注册),如果外资券商仅交易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也不需要注册。


 


 


资料来源:


1. division of market regulation, “guide to broker-dealer registration”,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december 2005.


2. securities lawyer’s deskbook, the university of cincinnati college of law, www.eastmoney.com/ccl/index.html , december 2007.


3. statement of 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a golbal view: examining cross-border exchange mergers”, before the subcommittee on securities, insurance, and investment of the u.s, senate committee on banking, housing, and urban affairs, july 2007.


 


 


                           2007年12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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