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销售及其衍生收入确认方法 电视剧销售收入:在电视剧购入或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视
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播映带和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并已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
公司按照《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核算相应的电视剧销售收
入和成本。
计划收入比例法是指企业从首次确认销售收入之日起,在成本配比期内,以当期已实现的销
售收入占计划收入的比例为权数,计算确定本期应结转的相应销售成本。该方法在具体使用时,
一般由电视剧的主创人员、销售和财务等专业人员,结合以往的数据和经验,对发行或播映的电
视剧作品的市场状况,本着谨慎的原则进行市场销售状况及效益的预测,并提出该片在规定成本
配比期内可能获得销售收入的总额。在此基础上,计算其各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计算公式为:
计划销售成本率=电视剧入库的实际总成本/预计电视剧成本配比期内的销售收入总额×
100%
本期(月)应结转销售成本额=本期(月)电视剧销售收入额×计划销售成本率
在电视剧成本配比期内,因客观政治、经济环境或者企业预测、判断等原因而发生,预期收
入与实际收入发生较大的偏离情况时,本公司将及时作出重新预测,依据现实实际情况调整电视
剧成本配比期内的预计销售收入总额。
在电视播映权的转让中,还包括首轮播映权转让和二轮播映权转让。首轮播映权是部分电视
台可以按约定的顺序在2年内(部分剧目延长到3-5年)先后开始播放的权利;二轮播映权是指
在首轮播放结束后,其他部分电视台继续播放的权利。由于电视剧项目收入中,主要为首轮播映
权转让收入,通常在24个月之后进行的二轮播映权的交易具有较大的不可预期性。因此,本着谨
慎性的原则,公司仅以为期24个月(部分剧目延长到3-5年)的首轮播放权转让预计实现的收
入作为电视剧项目的预期收入,不考虑首轮播放后二轮播映权可能实现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