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取消涨跌幅限制后实行了T 0交易规则。
1993年11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取消T 1,实施T 0。
1995年基于防范股市风险的考虑,沪深两市的A股和基金交易又由T 0回转交易方式改回了T 1交收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2001年2月沪深两市的B股市场对内放开,依然执行着T 0回转交易方式。这样,内地投资者在沪深两市做A股、B股交易时,分别执行着T 0和T 1两种交收模式,因此有人建议两市尽快统一此项制度。
2001年12月沪深两市B股由T 0调整为T 1。同时,可转债交易制度却从T 1调整至T 0。《证券法》第106条也明文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这从法律角度规定了我国股市的交易采取T 1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