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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检“整建制”移交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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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法检“整建制”划归地方

2011年07月22日 14:06:56 来源: 大江网 【字号 收藏 打印 关闭
















  南昌市二七南路129号,是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省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的办公所在地。一场司法体制改革正在这里悄然进行。


  2010年12月,中编办、最高法、最高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联合发布《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铁路法院、检察院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2011年1月,最高检下发了《最高检关于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铁路两级检察机关的划归后,人员身份置换、案件管辖等问题。


  理顺后的铁路法检,人、财、物与铁路系统脱钩,保留“整建制”的原则划归地方,实行属地管理,将结束一直受外界诟病的“自己查自己”、“自己审自己”局面。近日,新法制报记者采访了南昌铁路法检两院相关人员,探究转制后的“两院”工作路径和管理模式。



省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将划归地方


  铁路法检“整建制”移交地方


  记者从官方网站上了解,南昌铁路局下辖南昌铁路办事处、福州铁路办事处,处于全国铁路“八纵八横”的路网骨架中的重要位置。


  按照目前设置,铁路法院、检察院的设置和“各管一段”的铁路局、铁路分局设置相对应,南昌铁路局下设有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省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在其辖的南昌、福州两地各设立两个基层法院和基层检察院。


  根据中央6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确定现有铁路法院、检察院一次性移交给驻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省级法院、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


  根据这一方案,以法院为例,转制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两家的人、财、物,归江西省负责,业务上受江西省高级法院监督指导。而在福州的一家基层铁路运输法院则由福建省负责人、财、物,但业务上级是南昌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意见》指出,铁路法检“两院”的资产按照铁路部门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的协议移交,两级法院、检察院的办公用房,审判用房和技侦用房等,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铁路局(公司)妥善解决。


  据了解,相当一部分铁路运输法院基础办公设施,离国家标准还有较大的差距。长期以来,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也处于办公设施紧张的状态,就此,南昌铁路局已经表示,在转制到位前,会尽最大能力为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解决这个问题。


  业务路径遵循“线性模式”


  铁路法检虽有遵循“整建制”原则移交地方的高层定调,但并非简单一切了之。其涉及铁路管理部门、省级法检、省级财政、地方人事编制部门等多方,改制工作十分复杂。从今年全省“两会”以来,省高法和省检察院也未在公开场合上对此表态。


  此前,最高检检察铁路运输检察厅原厅长陈振东接受《财经》采访时表示:“铁路司法系统存废的最大问题是其人、财、物不独立,并由此引发社会对其司法不公的广泛存疑。”


  据悉,铁路“两院”的转制思路为:“两院”与企业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一次性移交给驻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省高级法院、省级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


“也就是说,今后两院的审判、检察业务的路径,仍会遵循线性模式。”一位内部人士表示,改革之后,如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其原有管辖范围内,继续承接一审案件,上诉或者抗诉案件仍然归口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旦案件需要提审或者由中院的上级法院再审,按照目前的体制改革方案,管辖权已明确为属地管辖,即由江西省高级法院管辖。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陈修腾告诉记者,虽然将进行改制,但铁路运输法院仍属于专门法院的范畴不会变,对于福建省高院是否也指导监督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的业务,他表示目前尚未明确。


  “目前,司法系统内业务关系和行政管理是没法分清楚的。比如,评选优秀公诉人,既有业务上的考核,也有行政管理上的考核,到底哪个上级说了算?更尴尬的是,一家基层的铁路检察院有了两个不同的‘婆婆’,管理成本也在增加。”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一位检察官表示担忧。


  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进行身份转换


  根据《意见》规定,改制涉及的“过渡人员”范围定为:铁路法院、检察院2009年7月8日(含)在职在编的干部。过渡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考核过渡,一种为考试过渡。其中,符合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规定条件的法官、检察官,已授警衔的司法警察等人员实行考核过度。其他人员则一律实行考试过渡。经过考试、考核合格的,采取政法专项编制进行身份转换。


  据了解,目前南昌铁路两级法院和检察院都已进行多次专业培训。


  对于外界对铁路法检干警司法能力的担忧,陈修腾表示这种说法不客观。“铁路法院在职人员也分不同工种,目前,铁路法院在岗的审判人员均是接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专业法律素养和专业办案能力的‘正规军’。”


  同样,记者了解到,在检察院方面,全国和全省检察机关近几年举办的检察业务专家和十佳优秀公诉人业务大比拼当中,南昌铁路检察机关并未旁落。如福州铁路检察院专职委员陈翔,曾多次获得全省优秀公诉人称号,并且在2008年被江西省检察院授予“江西省首届检察业务专家”。


  受案范围将会有所扩大


  铁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据介绍,当前,围绕铁路引发的社会矛盾应会有所增多,特别是利用铁路制造危害性事件和拆盗、割盗影响行车安全的案件时有发生。另外,铁路运输安全、服务质量、征地拆迁、路外伤亡等事件,也极有可能引发涉访涉法事件。铁路法院除了继续按原范围受理铁路案件,划归地方后,还将尝试拓宽受案范围。目前,最高法也在进一步研究,案件受理范围应该会有所扩大。


  “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的转制已经到了‘冲刺’阶段。”陈修腾说,目前铁路法检系统自身对于此次改制充满信心,南昌铁路两级法院将会努力融入地方法检,理顺司法体系。结合铁路法院的实际,在铁路法院面临司法体制改革这一关键时期,实现铁路法院工作的新发展。


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


  “铁路系统自办公检法”,这一先天缺陷导致全国多次出现“同命不同价”的荒唐例证。


  南昌法院系统一位不具名法官对此认为,现有体制导致一般民事赔偿和铁路赔偿两种参考依据,且差别很大,这在法理上很难站得住脚。将铁路“两院”划归地方,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魏盛礼表示,随着“政企分离”改革的推进,中国在体制层面已基本厘清了政企关系,邮电等大系统的企业化改革已顺利完成。如今,铁路集团已属企业性质,长期“食其俸禄”的铁路公检法系统,显然不合适。把铁路公检法的管理体制理顺,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公平正义的实现一定会有所改观。


  据记者了解,江西省委政法委成立了领导小组,江西省高院亦就此项工作在该院人事处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


  省高院人事处副处长郭伟告诉记者,工作小组多次参加由省委政法委牵头召开的就南昌铁路法检两院划转问题的研讨工作会议,大的方向主要还是服从全国的时间表。


  “铁路法检改制是一个繁杂的过程,一次性改革到位可能性不大,将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魏盛礼说。


  记者从最高检官网上了解到,对于铁路法检的法律地位,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均未明确规定。改制之后,如何修法,则是迈出目前关键一步之后的问题。


  文/图 记者徐小勇 程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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