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二十年目睹之税务怪现状】税务检查不作结论,税务局称“没有法律规定必

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大沥分局2014年8月19日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进行税务检查。2014年12月19日4个月过去了,税务局却不作出任何检查结论,欲不了了之。


纳税人询问:“税务检查结论什么时候能出?”


税务局:“税政科说没有哪条法规规定正常的税务检查要出结论,也沒有法规规定什么时候出结论,你们如果要检查结论你们拿法规规定来。”


纳税人指出:“《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第五十五条规定‘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局答复:“我们是进行正常的检查,不是稽查。”


好一个神答复!“税务检查不是稽查”!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原文是“税收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国务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对该法条进行规制:“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正是国家税务总局执行国务院条例的职责制定的“税务检查工作具体办法”。


【吴克红曰】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大沥分局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授权,岂能不接受法律和国务院法规的规制,以“此检查非彼稽查”之理由,拒不作出《税务稽查结论》?该纳税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纪律监察部门举报,要求查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更多精彩尽在吴克红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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