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两大监管“迎新年”
2015年底,两个重量级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同一天发布,在这个辞旧迎新,忙着年终盘点的时刻,点燃了整个市场: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同日傍晚,央行则正式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恒利邮币卡保持着对于经济政策的高度关注,特总结归纳两大监管政策实施的重要内容和意义,以便于客户解读。
两大政策均沿袭了此前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体现了适度监管、分类监管、鼓励创新但同时防范风险的原则,为下一步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基础。
《征求意见稿》基本内容:重申了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身份,并指出其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提供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并采用负面清单监管模式,强调“事中”和“事后”管理,而非此前业内盛传的“牌照制”管理。
负面清单监管模式明确提出十二条禁止行为:
一、关联方融资
二、归集出借人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目的:使得支付机构回归“小额支付”和“通道”的本质
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不过,支付机构尽管不能为金融从业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基于银行账户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以有效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需要。
优点: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监管的尺度也更具弹性
目的:将从根本上影响整个行业格局,助推行业的进一步洗牌。
恒利邮币卡认为,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邮币卡电子盘体量小,不同于网贷机构等主流企业。但作为“文化产业债券化”的典型代表,邮币卡电子盘同样需要严格的监管制度来加以引导。经过年底两项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颁布,我们看到了国家对于“互联网+”的重视,相信邮币卡电子盘也将在这份重视中健康发展。
2016伊始,互联网金融将很快形成“好的更好、坏的更坏”的马太效应。恶性竞争和金融诈骗将无立锥之地,让市场良性竞争,优胜劣汰。相信此次监管的颁布能以最快的速度优化市场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