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廉租房准入、退出制度探讨廉租房是指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向他们提供的租金比较低廉的房屋或给他们相应的租金补贴以在外面租赁房屋。廉租房制度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具有社会救助的性质,因为它所保障的对象是通过自身的努力无法获得合适居住空间的社会群体,政府在其中承担了主要的救助义务。建立严格、规范的准人和退出制度,确保真正的低收入阶层住进廉租房,是十分重要的。
(一)廉租房准入制度中存在二元结构思维。廉租房准入制度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为廉租房法定适用主体的合理界定,哪些社会主体有权享受到国家提供的这一社会救助?标准如何进行确立?二为法定准入程序问题,即合适的社会主体按照何种法定程序去实际获得廉租房的居住权?这两个问题的合理设计对于实现廉租房制度的最终目的具有关键的作用。对此,国家已出台了相关法规进行解决,尤其是关于法定程序问题,2004年出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新办法》在1999年的《城镇廉租房的管理办法》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以“书面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调查、核实、排队轮候、公布结果”市北家乐福租房www.eastmoney.com/house-a0390-b07123/的程序安排来保证合理的社会主体依法获得居住权利。这种法定程序的规定规范了社会主体的行为,也使真正的弱势群体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对于廉租房法定适用主体的界定,我国已颁布的法规主要涉及三个标准:一为身份标准,我国在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房的管理办法》、2004年出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新办法》,2005年颁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由此,我国的廉租房制度具有明显的城乡区别对待的性质;二为收入状况标准,一般规定为城市低保线以下;三为现有住房面积标准。社会主体的收入状况和现有住房面积一般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的关系,变动性与灵活性较大,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全国性法规一般不需作出太多的评价和规范,可交由地方自行确定,而且我国现有法规的规定也比较符合中国实际,没有太大的瑕疵。但对于以城乡区别的方式去确定廉租房的适用主体,从法律角度看,这样的制度设计存在不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