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着力解决低收人群体的居住问题,扩大廉租房制度保障范围,是国家追求实质公平的结果,也是法律适应现实社会生活需要而做出的制度安排。
1.人民的居住权受法律保障。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内容。国际上早已把公民的居住的权利(也称住房权、住宅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世界人权宣言》规定: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1991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发表的《关于获得适当住房权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规定:“适足的住房之人权由来于相当的生活水准之权利,对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至关重要的。"2001年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批准加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每个人有为他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物和住房的权利,各缔约国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的居住权(住房权)自然应受到国家的保障。同时,国家负有向那些确实无力购买住房的人提供适当的、确保其能安全、和平和有尊严地生活所必要的住房的义务;国家还负有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每个公民尽快获得足够的住房的义务。
2.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是贯彻落实
宪法关于“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生动体现。 ?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宪法关于“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国家负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义务和职责。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低收人群体经济承受力低、风险抵御力弱,使得他们的住房问题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若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势必会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政府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主要形式,对解决城市低收人群体的住房问题有着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无法替代的作用。依靠政府的力量对市场进行适度干预并弥补缺陷,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是政府的基本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