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失独家庭若获国家行政补偿,是对超生家庭的不公

?国家的财政收入的一部分源自超生家庭的纳税(1980年有2亿孩子死里逃生,占同龄人的40%,正是他们挽救了中国目前的经济,为国家和民族注入了“额外”的活力),国家将这笔收入用以帮助失独家庭,对超生家庭来说相当于二次罚款,这些家庭超生时所缴纳的是第一笔罚款。按照独生家庭“少生快富”的说法,独生家庭应该比超生家庭富有,小孩过世后,反而要求超生家庭为这个政策来承担义务,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


假如失独家庭确实有困难,失独者在年老时没人照顾,政府有义务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给予帮助和救助。如果一些失独父母较为年轻,家庭状况尚可,经济水平在贫困标准以上,却因小孩过世要求得到一些额外照顾,我觉得是不合理的。相对而言,超生家庭才是做出最大贡献的群体。失独家庭一方面迫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自己当时没做出超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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