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工信部对磷铵生产准入条件征意见 相关股涨停

截至10:50,生产磷铵的相关上市公司集体飙升,六国化工涨4.90%,兴发集团涨5.58%,云天化涨2.39%。


截至13:25,生产磷铵的相关上市公司有些已封上涨停,如澄星股份、兴发集团。


?意见征集:《磷铵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磷铵是重要的化肥产品,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磷矿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磷肥产业,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磷肥行业发展现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们组织起草了《磷铵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积极参与,建言献策。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2011年4月30日前与我们联系。附:《磷铵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磷铵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遏制磷复肥行业盲目投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磷复肥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遵循调整结构、有序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现对磷复肥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磷肥主要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磷复肥行业有序发展,抑制盲目扩张。


  (二)新建和扩建磷酸及配套的磷铵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三)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磷复肥生产装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磷复肥生产装置,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四)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项目除外)。搬迁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工艺条件


  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必须有磷、硫资源保障,鼓励利用冶炼副产硫酸资源,鼓励磷酸梯级利用,项目建设同时必须配套建设氟回收装置和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磷石膏要做到全部利用。


  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硫酸装置采用硫磺制酸的,必须同期采用低温位热能回收技术;采用硫铁矿制酸的同时必须采用稀酸洗净化流程。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满足表1的指标要求:


  表1 新建或改扩建磷铵及配套硫酸装置综合能耗指标


?




?







装置名称



生产工艺



产品类型



综合能耗指标




磷酸二铵



传统法



粒状



≤280kgce/t·P2O5




料浆法



粒状



≤208kgce/t·P2O5




磷酸一铵



料浆法



粉状



≤183kgce/t·P2O5




粒状



≤203kgce/t·P2O5




硫酸



硫磺制酸



?



≤-110kgce/t﹒H2SO4




硫铁矿制酸



?



≤-90kgce/t﹒H2SO4


  
?


?


(二)现有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满足表2的指标要求:


  表2 现有磷铵及配套硫酸装置综合能耗指标



?







装置名称



生产工艺



产品类型



综合能耗指标




磷酸二铵



传统法



粒状



≤325kgce/t·P2O5




料浆法



粒状



≤260kgce/t·P2O5




磷酸一铵



料浆法



粉状



Ⅰ类磷矿



≤230kgce/t·P2O5




Ⅱ类磷矿



≤310kgce/t·P2O5




粒状



Ⅰ类磷矿



≤240kgce/t·P2O5




Ⅱ类磷矿



≤340kgce/t·P2O5




硫酸



硫磺制酸



?



≤-80kgce/t﹒H2SO4




硫铁矿制酸



?



≤-60kgce/t﹒H2SO4




注1:Ⅰ类磷矿系指用于生产湿法磷酸及磷铵的磷矿原矿或经选别后矿粉(或矿浆)其P2O5含量>28.5%,主要杂质含量Fe2O3 AI2O3<6.5%。


注2:Ⅱ类磷矿系指用于生产湿法磷酸及磷铵的磷矿原矿或经选别后矿粉(或


??矿浆),其P2O5含量≤28.5%,主要杂质含量Fe2O3 AI2O3?≥6.5%。



?



  (三)现有硫铁矿制酸企业副产的矿渣必须全部回收利用;现有磷铵企业必须配套建有规范的磷石膏堆场,未建磷石膏堆场的企业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且磷石膏利用率在三年内必须达到年产生量的15%。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企业必须关停。


  四、环境保护


  磷复肥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企业正常生产时污水必须做到封闭循环,确需排放时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未建氟回收装置的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并保证装置的正常使用。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环保指标必须达到表3的要求:


  表3 新建或改扩建磷铵项目的环保指标


?







污染物控制项目



直接排放限值




废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装置)



≤0.2m3/t




废水中总磷(以磷计)



≤15mg/l




废水中氟化物(以氟计)



≤15mg/l




废水中氨氮



≤15mg/l




废气中颗粒物



≤80mg/Nm3


?


 现有磷铵装置的环保指标必须达到表4的要求:


  表4 现有磷铵项目的环保指标
?







污染物控制项目



直接排放限值




废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装置)



≤0.3m3/t




废水中总磷(以磷计)



≤20mg/l




废水中氟化物(以氟计)



≤15mg/l




废水中氨氮



≤15mg/l




废气中颗粒物



≤120mg/Nm3



?


自2013年1月1日起,现有磷铵装置也执行表3的指标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必须关停。


  磷石膏堆场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中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要求,同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南、规范等文件加强堆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磷石膏污染。


  五、安全生产


  磷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或改扩建的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相关部门在磷复肥生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工业、土地、节能、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节能、安全、环保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三)按照国家发改委已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必须淘汰的,企业应主动选择转产或改产等方式,加紧淘汰步伐。


  (四)各级磷复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项目,节能、安全、环保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有类型的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2011年 月 日起实施,并根据磷复肥行业发展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适时修订。


  本准入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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