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产质押贷款
金融产
品名称
(交通银行)动产质押贷款
金融产
品功能
及特点
动产质押业务是指借款人向我行申请授信,出质人以其所有的动产质押给我行作为授信担保,我行、出质人、仓储公司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出质人将出质动产交付仓储公司占有并办理仓储后,我行与出质人共同向仓储公司发出出质通知书,仓储公司根据我行的委托占有和监管质押动产,我行以贷款、承兑、国际贸易融资等各种融资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贸易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授信融资业务。
动产质押业务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单笔业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质押率原则上不得高于70%,授信币种可以是人民币和我行接受的外币。
服务对
象范围
动产质押业务适用于生产型企业及贸易流通企业,对客户而言,有助于解决融资困难、提高授信审批效率、解决担保难的问题、及解决存货的资金占用。
申办
条件
(一)借款人的条件:借款人须满足《交通银行信贷业务手册》关于不同规模企业授信申请条件的有关规定。
(二)仓储公司的条件:1.具有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资质,专业从事仓储业务三年以上;2.与授信申请人和出质人不构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3.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具备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能力;4.单体仓库年货物吞吐量达到5万吨以上,货物年平均周转速度达到15次以上,破损率低于千分之三;5.在仓库的安全、装卸及通风、保湿、保温等方面具备良好的条件,具有健全的货物监管、台帐管理、进出库制度,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丰富从业经验的员工队伍以及电子化的仓储管理系统;6.具有良好的行业信誉和信用记录,在与我行及他行的业务合作中从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仓储行为未遭遇存货人的重大诉讼;7.如该仓储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已与我行签署动产质押业务合作协议,且集团公司为该仓储公司在《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质押动产的条件:1.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质押动产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2.属于出质人正常经营周转中的短期存货、有良好流通变现能力;3.有成熟交易市场,有通畅销售渠道,市价易于确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4.质量稳定,易于仓储、保管,不易变质、毁损,有形及无形损耗均能合理预测;5.规格明确,数量便于计量,质量便于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