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民间借贷误区:担保就是签个名

案件:2008年5月26日,王某与程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王某向程某借款50万元,借期3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茅某受王某的委托,向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茅某在保证人栏内签署了“本人同意担保三个月50元整”的意见。该借款协议签订前,茅某与程某、王某参与了借款的协商。同日,王某向程某出具收条,收到现金5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归还借款本息,茅某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程某于2008年10月9日提起诉讼。





  说法: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茅某担保的金额是50万元还是50元。虽借款协议形式上写明担保金额为50元,但不符合常理。首先,茅某知道王某向程某借款50万元的事实,也为王某其他多笔债务提供过担保,应该明确担保的数额;其次,茅某也同意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如仅为王某担保50元,就失去担保的实质意义,显然协议中所定的50元是一个笔误,应为50万元。故对茅某的主张不予采信。一审判决:王某归还程某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茅某对借款本金50万元承担保证清偿责任,茅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





  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协议中茅某的书写应为笔误。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程某仍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一、二审法院认定茅某在担保人栏内容的真实意思为50万元正确。茅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据此,驳回茅某的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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