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华税:点评200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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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尘埃落定,各省市2009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企业已经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eastmoney.com)全部公告,本文以华税历年来为高科技行业进行税务咨询的经验为基础,对200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收政策如下总结,以期对2010年度相关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有所帮助。


一、新办法实施两年来高新认定总体情况


认定办法自2008年4月颁布以来已将近两年,新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知识产权、研发项目、研发费用投入以及高新收入等方面均有严格要求,造成全国高新企业全部重新洗牌,大部分老高新企业因不符合认定办法的要求而被拒之门外,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已经大幅缩水。以北京市为例,2008年之前有24000余家高新技术企业,而2008年重新获得高新资质的只有2634家,2009年全年通过公示企业只有2591家,后又被科技部核销部分企业。其他地区的高新企业数量也都远远低于北京市,以2009年为例,上海市541家,天津市287家,大连市67家,青岛市92家。


由上表可知,在高新认定新办法通过之后,全国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都有大幅度下滑,造成这种现象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十分简单,导致高新技术企业鱼龙混杂,数量剧增;二是国家意图对扶持真正具有高科技含量的企业,需要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新洗牌,选择优势企业进行扶持;三是新的高新认定办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申请条件和门槛,力求优中选优。


二、高新认定的基本条件和流程


(一)高新认定的基本条件


2008年4月份由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进行了明确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二)具体评价指标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以及资产与销售额成长性的具体评价予以了规定。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四项指标权重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



指?? 标



赋值




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3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




4



成长性指标



20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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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根据具体的赋值说明和计算方法,对企业上述条件进行量化评分,是高新认定的一大特点。


由上述赋值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成为申报高新的重点,这也是很多企业无法通过高新认定的主要困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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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新认定中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华税一直关注高新认定的所有优惠政策和认定动态,并积极参与到协助企业进行高新认定的工作中,先后为上千家企业进行过高新认定的培训,百余家企业的认定辅导工作,成功帮助企业获取了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从华税接触到的企业情况来分析,大多数企业在高新认定中面临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第一: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对内资企业来说,因为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或者不想公开自己的有关技术,大多数企业都没有知识产权的战略意识,这也间接影响了部分实质上符合高新认定要求的企业申请高新;对外资企业来说,因为其母公司多在境外,虽然内部可许可其中国公司使用相应技术,但是很少会把其相应的知识产权全球独占给中国公司,这也给外企企业申请高新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第二:研发项目缺乏科学的设计和安排。高新认定申报的项目需要符合高新申报领域的要求,且因为评价指标中对科技成果转化有数量要求,因此要求企业对研发项目进行科学的设计和安排,一方面满足实质的高新技术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满足数量的要求。


第三:研发费用未按认定办法的要求归集,且比例难以达到认定要求。高新认定办法的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与企业的财务处理不太一致,需要企业重新根据高新认定的要求进行归集,归集之后有些企业的研发费用比例就很难达到认定的要求。


第四:高新产品或服务收入比例较低。有些大规模的集团企业,其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种类众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产品或服务都能归属到高新技术的领域里去,所以会导致有些企业总收入较高,但是高新产品或服务的收入较低,达不到认定所需要的比例要求。


第五:缺乏严格规范的研发体系和相应的组织管理安排。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内部职能完备,分工明确,并有完善的制度管理,认定办法中对研发组织管理水平也有相应的指标要求,对于一些管理较为不规范的企业来说,需要在申报之前进行调整。


四、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后续监管


因2009年全球经济发展缓慢,中国财政收入亦受到较大影响,审计总署、财政部和科技部均对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抽查,抽查中发现很多企业根本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这一情况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一)2009年审计总署抽查情况


因2009年国家财政面临较大压力,各部门都配合财政部展开了一系列的检查。2009年6月,国家审计署对2008年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在上半年审计报告中向国务院披露了虚假高新企业逃税情况。在审计署抽查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116户企业中,有85户不符合条件,其中不乏知名企业,这些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达到36.31亿元。部分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已因此被撤销资格,其余部分企业将在复审时面临更为严格的检查。


(二)2009年财政部抽查中提出的问题


2009年3月,财政部组织工作小组也对全国通过高新认定的企业进行了抽查,抽查企业范围主要涉及到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省市,也是以大型企业为主。很多被抽查企业在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和高新收入等方面均存在不符合高新标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存在瑕疵:


(1)虽已填写6项或以上的知识产权,但是并无知识产权证书、转让合同或者独占许可合同予以支持;


(2)虽有知识产权证书,但是权利人不是公司,也没有签署转让合同或者独占许可合同;


(3)知识产权通过受让所得,转让合同未经过登记备案;


(4)知识产权通过独占许可取得,但独占许可不是全球独占,或者虽是全球独占许可,但是独占许可合同未经过备案。


2.申请当年前三年每年的研发费用比例不满足规定要求;


3.高新收入占全年收入比例未达到60%,填写的电子材料中的高新产品收入总计与专项审计报告上的高新收入不符;


4.其他在财务信息存在瑕疵的问题。


目前,财政部就其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集中反馈到科技部,存在以上问题的企业面临高新资格被撤销的风险。


(三)2009年科技部加大了对高新企业的核查力度


因受财政部、审计总署检查发现问题的直接影响,2009年科技部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直接主管部门也加大了对已公示企业的核查力度。科技部通过对2009年度已公示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申报材料审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先后核销部分不符合要求的高新企业,也以大、中型企业为主。这些企业虽然已经通过各省市高新认定管理办公室的认定,并经过为期1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最终业也未能取得高新证书。


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203号文解析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文第五条规定,高新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只有在重新认定和复审时才需要提交上述材料,而国税函[2009]203号文的规定则对此进行了细化和扩充,要求高新企业在通过认定后的三年内每年都必须保持高新认定的所有条件,如研发费用比例、高新收入比例和研发人员比例等,否则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实质上提高了认定办法中规定的高新认定标准。这就要求企业务必在通过高新认定后的三年内对企业的研发活动、研发费用以及人员安排提前进行合理的规划,才能保证复审时得以顺利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www.eastmoney.com/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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