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能对相互保险公司课征所得税吗?
  保险公司所得税问题的困惑远非一日。今年年初,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与税务部门发生了分歧,焦点是保险公司的年度经营结余和累计结余要不要交所得税?是对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和经营的认识问题。





  税务部门认为,保险公司经营结余就是利润,利润就应当交纳所得税?

  其实,我们都知道,对于一般寿险公司或财产险公司来说,不能笼统将经营结余作为利润,只有在财务核算中被确定为利润的这部分结余才需要交纳所得税,对于相互制保险公司来说,所有经营结余都不应该缴纳所得税。为什么呢? 

  首先,从经营目的来看,如前所述,相互制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他们的经营行为从理论上说不产生利润,因为它主要是通过互助互济的方式为投保人自己提供风险保障,不创造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因此,征收所得税缺乏理论基础。

  其次,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经营盈余不是利润,而是保户之间互助共济的补偿资金结余,这个钱本身并不增值。财产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从理论上说不存在利润,因为其纯保费归“保东”所有,是确确实实的公司负债。今年如果因为灾害多损失大而导致经营亏损,由于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资本,不能用资本来支付赔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往往有三种处置方式:其一是让保户增交保险费,以便给未能按照合同获得充分赔偿的保户补足赔偿额。当然,这种方法仅仅是理论意义上的,为早期的相互公司所使用,现代的相互公司和股份制公司一样,大都采取确定保费制,“保东”以其缴纳的保险费为限承担责任;其二是按已有的准备金积累给受到灾损的保户减额赔付;其三,借债补足受到灾损的保户赔偿,在以后的经营年份用所收保费归还借款。

  如果今年保险基金支付赔款之后还有剩余,这个赔款之后的剩余决不是经营利润,而是保户之间互助共济的补偿资金结余,对这部分剩余,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是将所剩保险基金按比例退还保东;其二,留作准备金,以备大灾之年。这两种处置方式都不能课征所得税。

  在采取后一种办法(将剩余留作准备金)处置时,公司往往会将这部分准备金用来投资,以壮大准备金,提高偿付能力。只有在这种条件下,税务部门才可以课征所得税,但不是全部准备金积累,而只应当对投资收益这部分所得在扣除管理费之后课征所得税。假如这部分投资收益用来保单分红,在很多国家(例如美国)用来分红的这部分投资收益也不征税。

  最后,如果对相互公司的经营结余征收所得税,那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双重征税。因为如上分析,相互公司的盈余主要来源是保户缴纳的保费所形成的互助互济补偿资金,而投保农户所缴纳的保费又是税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对相互公司的盈余征所得税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双重征税。

  农业风险在年际之间差异很大,农业保险经营的波动也因此相当剧烈,有的国家做农业保险多年结余,一朝遇大灾,就有灭顶之虞。笔者曾在加拿大曼尼托巴省做过农业保险研究,该省从1959年到1985年的26年间农作物保险经营都比较顺利,累积赔付率为97%,但是1886年、1988年两年的大范围旱灾,赔付率分别是179%和221%,不仅赔光了26年的积累,还向联邦政府借了债。

  笔者认为,既然农民拿出税后收入投保,从事非营利性农业生产的互助共济活动,政府还拿出钱给予补贴,可又对农业灾害损失较小年份的保险赔偿之结余(并非所得)课征所得税,实在不好理解。

  我国现在还没有其他财产相互保险公司和人寿相互保险公司,即使将来出现这种公司,对他们的经营结余(除用该结余投资运用的所得外)也不应该征税。道理已如上述。

  所以我们建议,对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当年赔付之后的剩余和累计结余,不要也不应该课征所得税。如果一定要课征所得税,税基只能是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扣除管理费用部分的余额,而不能是全部的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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